用于工業污垢清洗的化學制劑,一般應滿足下述的技術要求,據不同的清洗目的與清洗對象,可有所側重或取舍: a.清洗污垢的速度快,溶垢徹底。清洗劑自身對污垢有很強的反應、分散或溶解清除能力,在有限的工期內,可較徹底地除去污垢。 b.對清洗對象的損傷應在生產許可的限度內,對金屬可能造成的腐蝕有相應的抑制措施。 c.清洗所用藥劑便宜易得,并立足于國產化;清洗成本低,不造成過多的資源消耗。 d.清洗劑對生物與環境無毒或低毒,所生成的廢氣,廢液與廢渣,應能夠被處理到符合國家相關法規的要求。 e.清洗條件溫和,盡量不依賴于附力口的強化條件,如對溫度、壓力、機械能等不需要過高的要求。 f.清洗過程不在清洗對象表面殘留下不溶物,不產生新污潰,不形成新的有害于后續工序的覆蓋層,不影響產品的質量。 g.不產生影響清洗過程及現場衛生的泡沫和異味。 |